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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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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744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相当于前七次修改的总和,共修改了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修改后的刑法于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背景: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指导思想:之前没有任何领导给出指导思想,我的理解,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刑法对人民切身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期限,同时,又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刑罚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使我们国家的刑罚制度更趋合理;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酗酒驾车、飙车等,加大了一些严重犯罪的罚处力度,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的处罚力度都有所加重。

  下面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13个死刑罪名里面,大致就三类,一个是走私犯罪;第二个是盗窃犯罪;第三个是金融票据的犯罪。这三大类的罪名有一共性,就是都属于非暴力的不至于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所以属于经济类型同时又不属于极端暴力性的一些罪名。取消这13个经济类的非暴力的罪名,实质上表现出了我国量刑方面对死刑的把握是更加严格。毕竟生命价值要高于财产价值,经济类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理应逐步废除死刑。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也符合国际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取消部分经济型非暴力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这次削减的死刑不涉及贪污、贿赂罪。客观地说,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份,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因此,和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危害更大。因此不能把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问题相提并论。但我国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的适用非常严格。除了有数额上的特殊要求以外,还要求情节严重。至于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在未来中国的相当长时间内,可能不会提上议事日程。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的减刑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是差不多的。死缓罪犯的平均服刑期大概18年,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大概15年。但死缓是非独立刑种,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本来和无期徒刑有天壤之别,我们通常说“生死两重天”,但死缓的实际效果和无期并没有多大差别,所以这次对死缓减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并由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罪犯,这次规定实际执行刑期20年以上或18年以上,可以假释。

  这主要是考虑到对死缓减刑一次后不得再减刑的罪犯,他们实际坐牢的时间至少20年,应该给其出路,而不是把“牢底坐穿”,以和这次刑罚结构调整的其他规定相衔接。

  3、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根据修改前的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诈骗行为之后没有被发现,他意犹未尽,还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银行,于是被捕后,经过审判,盗窃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诈骗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达45年,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的最高刑这次提高到25年,这应该是30年来第一次作出修改。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20年,一直维持到现在。这个修改是和前面取消一些死刑罪名配套的,这样修改后,死刑减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死刑取消的压力。

  4、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修改前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修正案中首次出现了13年这个法定数字,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符合条件方可假释;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3年。这是为了避免“倒挂”。因修正案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最高刑期改为了25年,那么在符合假释条件时,一个被判 25年有期徒刑的人可能实际执行期为12.5年,而依据修改前的刑法,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可能比有期徒刑减刑假释后刑期短,显然不合适。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对刑法作以下修改:

  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将刑法第294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五、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三、完善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次刑法修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方面做了比较大的改动,实际上刑法中三种需要特别关照,老人、未成年人或者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决定了他们的判断力、对社会的认识、控制能力不强,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妇女因为生理的原因也需要特别保护。这次修改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制传统的回归,我国的刑事法制传统历来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唐律》以及此后的历朝历代的刑法中都有宽宥老人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是拔乱反正之后出台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多,没有来得及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处理问题,这次修改从时机上看是合适的。 修改后的刑法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罚体现在以下五点: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施行社区矮正。)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这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考察此类罪犯的规定,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罪犯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的融入社会。

  4、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1、醉驾飙车:危险驾驶首次入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和飙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机动车越来越多,很多人心理还没有调整过来应对这种局面,类似行为发生了,有的还很严重,去年发生的一些醉驾后果非常严重,飙车也发生过几起,公共安全问题,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只要有醉驾、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

  2、药品食品安全:降低认罪条件加重刑罚。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条掺胶事件,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不断刺激着老百姓的敏感神经,“加大对药品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普遍呼声。

  最低刑提高,罚金无上限。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最高可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产销假药无后果也判刑。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恶意欠薪:拒付报酬正式列罪。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恶意欠薪行为在有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尤其到了年关的时候,恶意欠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有一程序规定,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因为这类案件量很大,法院不可能全部解决,为节约司法成本作此考虑,另外,如果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了报酬,那么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设立本罪,真正的目的是要确保劳动者得到报酬,如果开始是恶意欠薪,后来司法机关要处理他,他支付了,刑法上可以免责,对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了两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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