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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垃圾酿成事故 道路主人被判担责
永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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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5日凌晨5时许,原告之子无证驾驶摩托车沿被告公司所有并管理养护的濮范公路行驶至濮阳县清河头乡娄昌湖村东时,因撞到洒落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摩托车失控侧翻,撞到公路北侧树上,车损人亡。交警部门调查后,未能查出建筑垃圾由谁洒落。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无证驾驶和未戴头盔,对事故应负
主要责任
;被告公司作为道路所有人及管理人,对管辖路段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致使原告之子撞到影响通行的建筑垃圾而车毁人亡,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为此,濮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0.5万余元
经济损失
的40%,合计4.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计5.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双方提起上诉。
2008年5月8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交通事故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令被告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5.7万余元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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