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男房东安装摄像头偷窥女房客案,法院最终以房东的偷窥行为侵犯了房客的隐私权为由,判决房东赔偿房客2000元精神抚慰金。同时,法院以房东有精神病性障碍为由,判决驳回房客要求房东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女房客王某向男房东胡某租赁了一间房屋。同年12月,王某发现房内厨房、淋浴设施附近及走道等处安装了4个摄像头。王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勘查后,发现4个摄像头均连接在胡某屋内的电视上。面对民警,胡某承认了自己的偷窥事实。为此,公安机关处以胡某7天行政拘留。事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胡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件审理中,胡某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胡某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胡某患有“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没有诉讼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通过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偷窥王某活动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胡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以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元。另外,鉴于被告胡某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病性障碍,案件审理时没有诉讼能力,故原告王某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作者:韩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