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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6231
  5岁女童玩照镜落井身亡,村小组疏于管理成被告。8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小组赔偿原告龚新华夫妇合法损失的20%共计4万元。
  龚新华夫妇生有一女小花,因夫妇常年外出打工,小花一直跟奶奶在老家生活。2012年8月19日,5岁的小花随奶奶到邻居家看电视,后同小朋友一起到附近水井旁玩照镜游戏,不慎落入井中溺水身亡。龚新华夫妇认为水井的所有者某村小组对该水井疏于管理,井圈过低,井沿打滑,对该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小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仅5岁的小花溺水身亡,主要系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小花的监护人龚新华夫妇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村小组作为水井的所有者,对该水井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被告因对该水井的使用长期疏于管理,在该水井曾多次发生溺水事件后依然未采取适当警示和防范措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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