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向资溪县信用联社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资溪县信用联社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2月25日,李宏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资溪信用联社借款22万元,月利息9‰。并将其座落于资溪县鹤城镇城区的一处房产抵押给资溪县信用联社,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李宏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2012年11月,资溪县信用联社将其告到法院。因为李宏一直下落不明,而判决后再等待执行又耗时漫长,资溪县信用联社只好先行撤诉。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资溪县信用联社依据新法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资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借款事实属实,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日前,资溪县人民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李宏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资溪县信用联社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22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