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熟人关系弄来假结婚证给婚姻“上保险”,岂料弄巧成拙。5月3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案,因身份证上姓名、年龄与结婚证不符,这纸假婚书终究没能hold住14年的“婚姻”。
原告朱新萍系彭泽县黄花镇人,生于1980年6月,与同镇的被告李伟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二人关系非常密切,同年朱新萍怀孕并生下了长女,因朱新萍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让二人能够如愿“结婚”,在双方未到场的情况下,李伟的家人通过熟人关系弄来了一张结婚证,可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春霞,出生日期变成了1978年7月14日。拿到结婚证后,李伟和家人放心了,认为只要有结婚证就行,管他名字是李春霞还是朱新萍。就这样,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次女出生后,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李伟开始对朱新萍产生不满,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一争吵李伟就殴打朱新萍。经历了一年多的争吵后,朱新萍无法忍受,在咨询律师后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
庭审中,李伟称其与朱新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不是朱新萍所说的同居关系,并提交了结婚证给法官看,不同意离婚。法官拿到结婚证后发现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春霞,且出生日期是1978年,均与朱新萍不符。
为了查明事实,更好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来到黄花镇政府和彭泽县民政局查询李伟的婚姻登记档案,但没有查到李伟的登记材料,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朱新萍没有叫李春霞的曾用名。
经过查实后,彭泽法院认为李伟虽提交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上李伟妻子的姓名和出生时间均与朱新萍不符,因此他们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故法院判决他们同居期间的长女随李伟生活,次女岁朱新萍生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