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除外,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问题也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就因女方离婚后擅改孩子姓名被前夫告上法庭。
李某与王某2003年结婚,婚后诞有一女王小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王某嗜酒成性,醉酒后经常摔打东西,甚至殴打李某,李某不堪忍受,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女王小某归自己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为了忘却那段惨痛的过去,李某决定更改女儿的姓氏。2013年3月,李某未经过王某的同意,擅自到当地派出所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小某,并在幼儿园及日常生活中称呼女儿为李小某。此事无意中被王某得知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前妻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恢复孩子的原姓氏,但遭到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既然王小某已经随了父亲的姓,未经王某同意就不得擅自更改,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将李小某的姓名恢复为王小某。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王小某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中可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