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醉酒后被发现溺死身亡,死者小赵的父母认为与儿子一同饮酒的酒友存在过错,遂将儿子的5名酒友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7万余元。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5被告对于小赵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小赵对其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5被告每人按照10%的比例连带赔偿小赵死亡的各项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任先生、赵先生、潘先生、蒲先生五人连带赔偿小赵的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近4万元。
小赵是圆通公司的快递员。2011年12月2日晚上7点左右,赵先生组织王先生、任先生、小赵四人一起,就任先生入职中通快递的事进行商议并一起吃饭。四人在位于朝阳区黑庄户乡中通快递公司附近的“成都小吃”吃饭,点了几个菜,没吃主食,喝了两瓶500ML的白瓶牛栏山二锅头酒。事后,据王先生、赵先生、任先生回忆,均表示当时小赵喝的酒最多,有两杯左右。
后来,赵先生打电话又叫来当时在中通快递公司任职的潘先生。当日晚8点左右,潘先生到“成都小吃”,赵先生又点了一瓶啤酒。
吃完饭后,五个人一起来到中通快递公司的办公室,和蒲先生共6人一起聊天。当晚约九点左右,赵先生提议一起去KTV唱歌,六个人就乘车来到位于朝阳区东坝乡的“溪桥园KTV”,六个人又喝了几瓶啤酒,一直喝到12月3日凌晨0时许。
此后,有人提议换个地方继续玩,赵先生便联系了朝阳区东坝的“东都KTV”,六个人就又打车来到“东都KTV”,在此6个人又喝了啤酒,赵先生称当时要了八瓶啤酒。
凌晨两点多,小赵与歌厅服务员因小费问题发生争执,小赵遂独自离开了KTV。之后,其余5人一起离开歌厅。小赵从歌厅离开后便去向不明。
得知消息后,小赵的父母连夜从老家张家口赶到北京,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月6日,小赵的尸体在“东都KTV”歌厅附近的坝河里被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赵死亡的原因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在小赵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7mg/100ML,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卓类常见镇静催眠药”,论证内容为:“经对小赵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头皮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较轻微,露骨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损伤,故头部损伤不足以致死。解剖见其双肺膨隆,表面有肋骨压迹,触之有握雪感,结合唇粘膜紫绀,尸斑色红并分布于躯干胸腹、背部等特征,赵某符合溺死”,最终结论为:“赵某符合溺死”。
小赵的父母认为,五被告与小赵一起饮酒,应当知道小赵醉酒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却听之任之,最终造成小赵死亡。故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329030元、丧葬费28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先生认为,事发当晚,小赵与KTV工作人员因小费问题发生激烈纠纷,后来还是赵先生替小赵付了100元小费。之后,小赵从包房中出去,其和赵先生出去找过小赵,但是没有找到,其本人还给小赵打过电话,电话接通后,听到小赵说“老婆”,反复说了3遍,之后再打电话就接不通了。无奈,他们5人才各自回家。次日,听小赵的女朋友说小赵当晚未归,王先生向领导汇报后,领导立即报案,当时事发还不足48小时,公安机关表示不能立案。此后,其与任先生、赵先生三人一起连续找了小赵3天。王先生认为,他已经尽到责任,不存在过错。
任先生则表示,喝酒是自愿行为,任何人都没有强迫他人,小赵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也与其无关。
潘先生称,其并不认识小赵,他当晚本不想去,是同事叫他去他才去的,因为不认识小赵,所以并未劝酒。
蒲先生称,其并未主动劝小赵喝酒,当晚大家并未拼酒,小赵是成年人,其对小赵没有监护义务,小赵系溺死,与其无关。
赵先生经法院公告传唤,并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在水深不到一米的坝河中溺亡,结合生活常理判断,在排除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死亡结果与其醉酒的状态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五被告在小赵死前与其一同饮酒,结合笔录及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可以确定小赵于死亡之前属于醉酒状态。五被告多次与小赵一同饮酒,其对小赵醉酒以及醉酒后可能发生危险是有一定预期的。从结果来看,五被告未在饮酒后对小赵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致其醉酒后溺死,故对小赵死亡的结果上述五人均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同时,法院指出小赵作为成年人,应明知饮酒过多的风险,其仍多次饮酒并最终因醉酒溺亡,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管理、注意义务大小,确定五被告对小赵的死亡后果负有10%的责任,对其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依照责任比例连带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小赵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丧葬费2803元、死亡赔偿金32903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