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在超市购物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2年9月7日下午14时许,原告王某去被告某超市购物,在停止运行的电梯上行走时摔倒,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构成九级伤残。后原告以身体摔倒造成伤害是因其在被告停运的电梯上行走时,电梯中途突然运行后又停止所致,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医疗费等责任。被告以原告购物当天电梯因检修一直在停运,不可能出现电梯突然启动,原告是自行摔伤,与被告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要求被告出示原告受伤事发当天电梯处的影像资料,被告以影像资料已被覆盖无法恢复为由未向法庭提交。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超市消费购物时,因停运电梯突然启动导致原告摔倒身体受到伤害。作为超市在检修电梯时,未出示禁止使用电梯的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无法提供事发当时的影像资料,对所提出的当天电梯在检修中一直处于停运状态,不可能突然运行的辩称不予采信。对此,被告某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判决该超市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