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路上摆放树木致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路上摆放树木致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2127

  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案,以施工方未设置明显标志为由,认定施工方负主要责任,并据此判决施工方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种损失6万余元。

  2010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市开发区S331省道与步南路叉路口以西的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因施工而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颗树相撞,李某当场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李某就赔偿事宜未能与施工方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李某诉称,被告在该路段施工时,将树木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又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原告不慎与树木相撞受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系成年人,负有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原告车速较快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请求法庭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施工期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并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驾驶电动车未能尽到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可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因施工而将树木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最终导致李某受伤,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李某未能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况,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故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卖房者协助买房者办理过户手续要承担违约责任
下一篇:司机人行道上未慢行 酿成事故负全责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