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子状告父亲擅自买卖自己土地的案件,最终儿子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上世纪土地承包时,老刘一户取得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其子刘大与老刘分家,耕种了该户承包的三支渠地块。2010年11月刘大外出打工期间,老刘与同村老赵协商,将三支渠地块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老赵。后经老赵申请,相关部门向老赵颁发了该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此后,老赵在该地块上建盖了瓦房三间。2012年4月,刘大返乡后,得知自己耕种的土地被卖,以老赵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老赵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随后,刘大向怀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父老刘和老赵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在未取得原告刘大委托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被告老赵达成转让原告承包土地的使用经营权,事后刘大对此又未予确认,被告老刘也未在事后取得对原告承包土地使用经营权的处分权,故其与老赵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老刘与被告老赵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