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房子进水家具被泡 房主怒告邻居索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房子进水家具被泡 房主怒告邻居索赔偿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196

  陈某夫妇在上海定居的儿子家居住,不料在老家的房子满房积水,造成屋内复合地板、双人床、床台柜、门、餐桌等被水浸泡。憋完气后的陈某认为同单元邻居卢某、巢某某等五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找邻居理论要求赔偿,领居们则相互推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等五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令被告卢某承担此案损失40%的责任5701.58元,巢某某承担15%的责任2138.09元,吴某、胡某各承担10%的责任1425.39元,陈某自负25%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陈某夫妇购得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一大厦三单元301室装修后入住。装修时,其改变原房屋设计,将阳台上的污水管接入楼顶天沟下水管。与陈某做同样改装的还有四楼胡某、五楼吴某、六楼巢某某。因该单元天沟下水管直接将楼面的雨水排在一楼铺面顶上造成渗水,住在一楼铺面的卢某将三单元下水管与二单元的下水管并入一根下水管,其中连接管与楼顶下水管呈90度直角,且新的下水管也未扩容。

  法院另查实,2012年4月24日,天下大雨,因这些污物堵塞了水管,导致其楼面下水及四、五、六楼的生活污水倒灌入陈某家中,其房屋内的地板、大衣柜、床及床头柜、墙面等因水浸泡被不同程度损坏。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房屋进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该鉴定中心作出结论:地板重置价2906.17元、大衣柜修复费600元、床重置价7800元、门、餐桌等修复费用147.77元,陈某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

  法院又查实,在该单元下水管与连接管的直角处堆积了几十公分的淤泥,并且有些鸡毛。2012年2月,住在六楼的巢某某曾在楼顶养了几天鸡。

  法院认为,造成陈某家房屋进水的原因有三:一、直接原因是陈某擅自将阳台上的污水管接入楼顶的天沟下水管,且未安装倒灌防护装置;二、主要原因是卢某擅自改变天沟下水管的走向,其连接管与下水管形成90度直角,该改变使污物极易堆积并造成下水管的堵塞;三、污物被排在下水管中亦是原因之一。污物的来源途径有二:一是楼面的垃圾;二是四、五、六楼通过污水管向天沟下水管排放的垃圾。四、五、六楼均将排污管接入天沟下水管,均有可能将垃圾排入污水管,造成堵塞。庭审中,五被告未能证明自己未通过排污管排放垃圾,法院推定其均对垃圾的形成有一定过错。法院结合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最终确认陈某的因此次房屋进水的损失为14253.94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原、被告各自原因力及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丈夫赠与小三财物 妻子起诉返回
下一篇:明知院子施工仍乘凉 受到伤害双方各担其责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