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务工的农民工刘某在施工时摔成了植物人,施工方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与其家属签订了“一刀切”的25万元协议。然而随着进一步治疗,家人发现各项费用明显不足。为此,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将施工方告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施工方除已给付的费用外,再赔偿刘某140284元。
年仅32岁的刘某是河南淮阳人。2010年6月,其在某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注工作。2010年10月1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继发性脑干损伤等,也就是俗称的“植物人”。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为刘某支付了32万元治疗费等费用,之后,便与其家人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为,施工方一次性给付刘某各项费用25万元,刘某不再向施工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然而随着进一步的治疗,刘某的家人发现25万元的赔偿远远不足以支付后续的各项费用。而施工方却称,协议已经明明白白确认其再无责任,拒绝再赔偿任何费用。
无奈之下,刘某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施工方告上房山法院。经查,其还有一个10岁儿子和一个6岁女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施工方虽然与刘某家属签有赔偿协议,但因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足以保障刘某今后的正常生活,显失公平,故应予变更。刘某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作出了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