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后,房屋销售公司却迟迟不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12月2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房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李霞定金10万元。
今年3月,李霞决定购买一套位于金川镇的住宅。当天,李霞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同时支付了5万元定金。该协议书约定,李霞于2012年4月2日到售楼中心签署正式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书还约定,李霞未在约定日期之前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李霞自动放弃认购。此时某房产开发公司有权将房屋转售他人,李霞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协议期内,如果某房产开发公司无法提供该房产,则视为违约。某房产开发公司如取消认购,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4月,李霞按协议书上的日期来到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此时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人多为由,让李霞过些日子再来签合同。双方将约定的日期更改为2012年5月10日。到了约定日期,李霞再次来到售楼处,而售楼人员此时却对她说,其认购的套房已被别人购买,要李霞另外选购一套,李霞当即表示不同意。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或退还定金。但对方在坚持不退钱的同时,也不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李霞遂将某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该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定金条款,且李霞已实际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条款于定金交付时已生效,被告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系违约。依照法律规定,某房产开发公司应双倍返还李霞的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