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有身孕的小辛乘坐出租车外出,却不想车子被追尾,为求安心她花费2万余元进行治疗,并向肇事车主小莉及保险公司索赔。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辛治疗行为已超过合理范围系“过度医疗”,判决驳回其诉请。
2011年5月15日,小莉驾驶车辆与小辛乘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莉就事故负全责。16日,小辛“下腹痛”,在小莉陪同下至医院诊疗,小莉为小辛支付医疗费4580.70元。当日病历显示: “昨日下午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当时其腹部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之后出现下腹痛,今日腹痛略好转”。17日,小辛再次至医院,并住院一天,住院账单总额为16588.30元。19日,小辛又至医院治疗,支付136元。2012年3月,小辛诉至法院,要求小莉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小莉赔偿1万余元。小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当日,小辛虽身有不适,但其腹部并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次日,小辛在小莉的陪同下至医院就诊时,腹痛已略好转,医院亦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小辛及小莉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也认可,交通事故给小辛身体状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此时已基本处理完毕。后小辛又自行至医院治疗,但治疗内容、结果,都无法确认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治疗行为应当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因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系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小辛就医治疗费用中,仅5月16日的医疗费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纳入损失范围,因该笔费用已由小莉支付,无须再行赔偿。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辛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