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一起家庭合伙劳务合同纠纷。起因为陈某在其父与其叔开办的合伙养牛场工作,因劳务报酬问题闹上法庭。
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原审原告陈某所诉劳务纠纷系其父陈甲与其叔陈乙在合办养牛场期间发生。因是亲戚关系,当事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并未对参与经营人员的劳动报酬进行约定,陈某在劳动期间也从未向合伙体主张过报酬一事。现陈某仅凭其父陈甲出具的工资欠条而向合伙体其他成员索要工资,显属不当。且陈某又未向法院提交自己应获得相关报酬的相关证据,故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原审判决没有支持陈某的要求并无不当。故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