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父母自己有经济能力时不应再要求子女提供经济支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父母自己有经济能力时不应再要求子女提供经济支持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162
  赡养老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费纠纷中,法院却驳回了老太太要求女儿支付抚养费的诉请,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起诉的黄老太(化名)生育有一子三女,现与二女儿住在一起南宁市某城中村的自建房。该自建房系1997年建设并由黄老太与其丈夫共有,1999年黄老太及丈夫通过公证将该房赠与了二女儿和三女儿。2010年丈夫去世后,黄老太认为仅有大儿子和大女儿每月支付其各1000元的赡养费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和看病,而其要求二女儿和三女儿支付赡养费却遭到拒绝,因此黄老太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女儿和三女儿每月各自支付其1000元的赡养费。

  法院审理过程中,黄老太的二女儿、三女儿辩称自己并非不赡养老人,实际上其两人受赠的自建房每月出租的租金收入8000元都是黄老太收取的,虽然黄老太要把其中的5000元交给三女儿,但是其自己仍可以有每月3000元的收入;而且两人曾于2009年为黄老太一次性补缴了37000余元的养老保险费,现在黄老太每月都能定期领到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再加上城中村村委每月发放的600元生活费,两人已经通过上述形式向母亲尽了赡养义务,黄老太每月收入也足以满足其生活的需要,黄老太的起诉实际是为了撤销其对两人的自建房赠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黄老太现阶段的收入状况,可以认定已经足以满足其生活需要,而其也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判决中申明:虽然黄老太目前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都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日后,在黄老太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时,其二女儿、三女儿作为子女,不仅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对其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同时还要照顾其特殊需要。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黄老太每月收入较为宽裕,应经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标准,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而且其二女儿、三女儿均以其他的形式给予其经济供养,黄老太主张两个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也无事实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但是,前述条款仅是对履行赡养费给付义务的规定,并不足以涵盖赡养义务的履行,基于民法通则公序良俗的原则,为避免当事人对赡养义务的狭隘理解,同时也为维护家庭的和睦,法院在判决中对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进行申明是十分必要的。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非法转让采矿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下一篇: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维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