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金女士涉嫌诈骗一案,袁先生找到北京一家律所聘请了律师,为妻子提供法律服务。官司结束了,袁先生却拖着17000元律师费迟迟不肯支付。该律所将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律师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律所的诉讼请求。 原告律所诉称,2011年2月16日,袁先生因其妻金女士涉嫌诈骗一案,聘请我所律师为其妻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律师费用为20000元,代理期限为一审结束;我方依约定履行后,袁先生未支付约定的律师费用;同年5月26日,其承诺7月底还清,但仅支付3000元,仍拖欠17000元未支付,现诉请法院判令袁先生偿还所欠律师费17000元,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由袁先生负担。 被告袁先生未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袁先生与律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律所指派该所司律师担任袁先生之妻金女士的辩护人,律师费用为20000元,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结束止。4月28日,金女士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公诉,律所的司律师担任金女士的辩护人。5月26日,袁先生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给律所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其拖欠律师费18000元,同意自5月26日起10日内还款2000元,20日内还款5000元,7月底还清全部欠款。截至起诉之日,袁先生共支付律师费3000元,余款17000元未支付,现其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袁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律所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委托义务,袁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其未依约支付全款没有合理理由,故对律所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向袁先生公告送达诉状及传票,其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