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在运输中将物品弄丢,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却以格式条款做挡箭牌,只愿意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近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5月,原告王某将总价值约15000元的服装交由被告句容某快递公司运输至浙江杭州某交货地点,快递公司在收到王某托运的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签发快运单为王某办理了货运手续,王某为此支付快递公司运费20元。此后,原告王某指定的收货人未收到上述货物,经快件查询,托运的货物全部遗失。2012年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庭审中,被告快递公司对原告王某诉称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原告托运货物时,未按照被告的要求办理保价,根据被告快递公司出具给原告王某快运单的背面格式条款的规定,货物未办理保价发生损失、灭失的,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该批服装的运费是20元,因此只能赔偿原告损失1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将货物交由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原被告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将原告交运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快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被告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句容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货物损失人民币15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