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经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房主承担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5%的责任。
广西凤山县凤城镇某村的袁某,在自家房屋主体完工后需要装修,遂由其儿子满某代为找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满某遂找到凤山县平乐瑶族乡某村的彭某,与彭某协议装修事宜,由彭某负责对袁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彭某遂于2012年3月19日对袁某的房屋进行装修,不料,第二天彭某在施工时,跌落受伤,经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袁某在彭某出事后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共4万多元。彭某的亲属认为,袁某及其儿子满某对彭某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和满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袁某在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由其儿子满某找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经他人介绍,满某得知彭某会装修房屋,遂与彭某达成口头协议,并对安全防范问题作了约定。彭某与满某谈好房屋装修价格后,约本村的杨某与其一起于2012年3月19日到袁某家对其新建房屋进行装修。3月20日彭某在施工时不幸跌落受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方支付彭某医疗费等共4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袁某于新房主体完工后,由被告满某联系装修事宜,被告满某与受害人彭某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彭某要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经过被告验收后才按约定的价格给付报酬,被告对彭某如何完成装修工作没有约束、支配权,双方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被告满某未对彭某有无房屋装修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即冒然与彭某订立房屋装修协议,并将房屋交由其装修,其在定作人的选任上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失;被告袁某虽未直接与彭某订立承揽装修房屋的协议,但其作为房主,在彭某到其家施工时,未对彭某有无房屋装修资质进行审查,即轻易让彭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其作为定作人一方亦未尽到应尽的选任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失,应与被告满某一起作为定作人一方共同对选任过失承担责任。受害人彭某明知自己无装修资质,仍承接被告方的房屋装修工程,且在施工中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最终不慎坠楼身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为此,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判决由袁某和满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35%,共4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