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原告广西荔浦县马岭镇长安村岭头山屯第1、2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荔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荔政处【2011】36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将争执地白马岭确权给第三人马岭镇长安村新华屯第1-8村民小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据,即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三人持有的8本《山权林权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林权证上白马岭一栏的文字系1985年左右形成,以此证明争执地为第三人所有。在质证中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并没有委托被告鉴定第三人持有的《荔浦县山权林权证》,亦即第三人持有的《荔浦县山权林权证》送往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单方行为,原告并不知情。因此,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三人持有的《荔浦县山权林权证》程序不合法。
随后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他没有在对林权证进行鉴定的委托书上签名和捺手印,以此说明原告方对该鉴定行为不知情,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单方行为。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对这一关键证据,征询了三方当事人意见,决定对委托书上该证人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