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初中同学致轻伤,因年龄小未被追究刑事,但并不能因此拒绝赔偿对方医疗费用!五河县初中学生小宇日前和父母一道,被他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10月16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小宇的法定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歌医药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2012年2月25日下课期间,小宇因琐事殴打同学文歌,致其面部受伤,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9547.20元。经司法鉴定,文歌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害。因小宇1997年11月出生,未予刑事追究。但小宇及家人对医药费用拒绝赔偿,文歌在母亲的代理下,将小宇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查明,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曾多次进行调解,未能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打伤原告,侵害原告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