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使精神病患者致伤他人。9月26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精神病患者致伤他人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袁治(患精神病)因无故殴打致伤原告李四,其监护人炊娟(袁治母亲)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16.5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下午,原告李四与其妻何慧在富县茶坊街公路段门口与人闲聊时,被告袁治经过此处,并坐在何慧身边的凳子上。这时,何慧向袁治问及其母炊娟时,袁治便质问何慧,问他母亲想干什么。这时,李四急忙向袁治解释说,其妻只是想与袁治之母聊聊天,并无其它事。但此时袁治精神病已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便动手抽打原告李四两耳光,将原告打倒在地。还准备继续殴打时,被在场人拉住。在场人放开袁治后,其对倒地的原告再次用拳朝背部击打,后又被在场人制止。事发后,原告亲属及时向警方报案,并将原告送往富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李四右侧8.9.10.11后肋骨骨折;肺气肿、右肺中叶肺大泡;右侧少量液气胸。司法鉴定书显示,原告李四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袁治系延长油矿股份有限公司直罗采油厂职工,因患有精神病离岗并与妻子离婚,生活一直由其母炊娟照顾。事发当日,监护人炊娟外出,并未托人对袁治进行监护。经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袁治的精神状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书显示,袁治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治在2011年6月24日犯病期间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袁治无故殴打原告李四,致其身体受到损害,但被告袁治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分裂症发作,不能辨认其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炊娟作为被告袁治的监护人,未对其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被监护人袁治致伤原告李四的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