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自己的驾照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并与受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当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属“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由予以拒赔。9月24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则对该理由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理赔原告屈某已向受害人亲属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抢救治疗费共计119770.30元。
原告屈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4。2011年12月28日,屈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由西向东行至舞阳县城南环路高庄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吕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吕某和电动车乘坐人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后吕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舞阳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屈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吕某负次要责任。经县交警队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屈某向吕某、赵某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4300元。当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原告已经向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限额9770.3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时,遭到保险公司上述说法而予以拒赔。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屈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吕某、赵某死亡以及屈某已向死者亲属赔偿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2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或约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参照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原告屈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同时《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屈某理赔已向受害人支付过的赔偿费,即原告主张抢救治疗费9770.36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