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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卡未离身遭盗刷 银行被判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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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遭盗刷 银行被判担负全责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326
  
    人卡都没动,账户在境外被消费了!又一起克隆卡被盗刷案件。虽然银行矢口否认,但事主提出,自己的信用卡不但没密码,上面还有本人清晰头像,“面对面”消费被盗刷了还不赔?昨天上午,广州越秀区法院对这起克隆卡盗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事主并无过错,银行对盗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定其赔偿7000余元存款及利息、挂失费等。

  “这次能赢官司,可能是因为我的信用卡没密码,被盗刷银行是要负责任的。”宣判后,事主陈先生笑着说。

  现年57岁的陈先生,于1995年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其后为妻子麦女士办理了一张副卡,信用卡主卡和副卡消费5万元以下无须输入消费密码,仅需核对签名即可。另外,陈先生的主卡上还印有其本人头像,他说因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游说如此更保险,才多花钱开了这张特别卡。

  去年6月18日晚上7时许,麦女士手机收到银行的消费短信通知,显示其持有的信用卡副卡被跨行消费三笔共计1.2万余元(含透支额度5000元)。

  明明卡还在自己的手上,怎么会无端被刷?麦女士当即想到被盗刷,随即致电银行客服,办理了停用主、副卡及“非本人交易”等。

  后经银行查明,这3笔交易的持卡人签名栏均为“梁天富”。

  麦女士要求银行赔偿。但等了半年多仍无结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卡内存款7086元及相应利息、挂失费等损失。

  此前的庭审中,被告方银行称无证据证明麦女士信用卡被盗用,即使其人不在澳门,也不代表涉案的信用卡不在澳门。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据港澳通行证记录显示,案发时麦女士并未到达澳门,不在消费现场。

  法院就此认为,从本案刷卡时间、地点与原告办理挂失、报案时间、地点等事实综合分析,麦女士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的3笔刷卡消费属于伪卡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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