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方摔倒后,均感觉无碍,便没有报警,不料其中一男子不久后晕倒,当日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9月7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双方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除保险公司已赔偿120000元外,由被告赔偿原告77870.35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被告刘某驾驶赣BH872C两轮摩托车自晓龙圩往晓龙村上坑行驶,当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行驶至晓龙村狗牯打巴凹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之夫曹某驾驶的赣B9H836两轮摩托车相撞,双方均被撞倒,当时由于感觉并无大碍,便未报警,各自驾车离开。曹锦荣驾车离开现场不久便昏倒,当日送入会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即4月21日,原告向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案,该大队经实地调查后认定,因事后报案,现场被破坏,本起交通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分析讨论后作出了“刘某、曹某均负有事故责任,但责任大小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证明》。曹某伤后当日送会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次日,曹某脑出血增加,意识障碍加深,遂于22日转院至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终因曹某伤势过重于2012年5月17日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脑干功能。
法院认为,曹某与被告刘某驾驶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并无争议,被告刘某辩称,曹某事发当时并无大碍,伤重死亡系其他原因所致,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因事发当时双方未曾报案,现场被破坏,会昌县交管大队虽派员调查,但就事故的责任大小无法确认,法院依公平原则,采纳双方负对等责任予以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0000元,余款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由双方各半承担。曹锦荣系农业户口,其亲属就死亡赔偿金按农业人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曹锦荣死亡后给原告等亲属精神上带来一定程度痛苦,其亲属主张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酌定20000元。除保险公司已赔偿120000元,尚差155740.7元由原、被告之间各半负担。故法院判决被告刘仁发赔偿50%计77870.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