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被李先生饲养的藏獒咬伤,导致无法哺乳女儿,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奶粉钱。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4700元。
原告陈女士诉称:今年3月,李先生饲养的藏獒从2米多高的墙内窜出,将其父亲的腿咬伤。陈女士知道后赶往现场,这只藏獒又从院中窜出,将她的两腿咬伤。后李先生将二人送到狂犬病医院进行救治。医师嘱托需输液,因陈女士有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需吃奶,就没有输液。一周后,医师说其已感染必须输液,且嘱托说输液期间不能给婴儿喂奶。于是陈女士输液七天,期间奶水逐渐往回抽,且停止输液后,使用各种方法奶水一直就下不来,于是只能给婴儿喂奶粉。
现李先生在支付1个月的奶粉费用后不再支付。婴儿需喂奶至一岁半,计算14个月,每月1500元,据此要求李先生赔偿因输液后断奶的哺乳费2.1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其饲养的狗将陈女士咬伤是事实,但当他得知后立即安排将陈女士送至狂犬病防疫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并注射进口血清用于补充营养。直至陈女士完全康复,均由其全程陪护并交纳相关费用。其已经尽到了全部的照顾及赔偿义务。
陈女士在治疗中不遵从医嘱导致感染,也是他出资给陈女士治疗,又按照陈女士要求为其购买了补血生乳药物、猪蹄等营养品,并支出1300元为其孩子购买奶粉。故不同意支付哺乳费。
法院经审理:根据陈女士的实际用药和输液情况,以及李先生为陈女士购买奶粉和下奶药的事实,陈女士因为此次被狗咬伤,确需购买奶粉以喂养其女,该笔费用属于陈女士的合理损失范围。对陈女士之女的哺乳期,参照相关法律,应当认定自2012年3月起考虑10个月为宜。故对陈女士主张的奶粉费用,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同时,因李先生已经支付了1300元的奶粉费用,本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扣除。最终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奶粉费4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