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建房承包给无资质的人员 建房过程发生人身损害要赔偿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建房房主与承包人共同赔偿雇员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76000元。
村民金某自建二层平房,将现浇立模工程发包给本村木工肖某,双方口头约定由肖某包工包料,按面积计付工钱。2011年12月30日上午,肖某雇请村民李某等二人拆除模板,李某在拆除二楼阳台模板时不慎摔下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要求房主金某、雇主肖某共同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雇主肖某雇请李某从事拆除模板工作,应对胡某的劳动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现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慎摔死,造成的损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金某作为工程发包人,知道肖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立模板的工程发包给肖某,应当与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调解,二被告共同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计7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