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须为无主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
8月20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决一件无主犬咬破小区住户物品要求小区物业赔偿的案件。
去年冬季,安徽省天长市安康小区出现了一条无主小黄狗。小区住户怜悯它,时常有人喂它一些剩饭菜,这小狗就终日在小区内转悠。这小狗长了几个月后,养成一个特点,见到陌生人会向天嚎叫,小区的住户都叫它“哮天”,但凡有谁叫它“哮天”,这小狗就向谁摇尾巴。不料,这狗愈长愈大,随之而来的麻烦也就出现了。今年六月开始,“哮天”开始在夜间咬住户忘记收进屋的物品。小区住户便向小区物业反映,要求物业驱离。物业驱赶了几回,“哮天”每次被驱离后依然回到小区。此后,更多的住户反感“哮天”的“不良行为”,大家都不再给“哮天”喂食。“哮天”夜间咬物品的“毛病”不仅未改,更发展到连光天化日也撕咬衣物。
今年夏天,小区居民戚某的獭兔毛皮草“晒夏”,被“哮天”咬了三个窟窿,一气之下,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不是“哮天”的饲养人,也不是“哮天”的主人或管理人,没有赔偿的义务,小区物业只在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小区住户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戚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