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逾期未换证为由,对4万余元的商业险拒绝赔偿。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商业险仍需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合计10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1年2月7日,周某驾驶轿车与刘某发生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该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庞某。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保险50万元。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周某、庞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另查,周某的驾驶证系到期后未换证,事故发生后,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
保险公司答辩称因周某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属于商业保险免赔范围,且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上也明确表示,驾驶证应按照规定审验和换发,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新的驾驶证的时段包含了出险时间,再者保险条款规定,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的表述,其含义不明,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