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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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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杨兵驾驶摩托车为躲避前面的货车刹车紧急转向,不料却与迎面的一辆电动车相撞,杨兵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随后公安机关认定前车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便认为前车与此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关联性,拒绝赔付。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虽然前车刹车行为并无过错,但此行为确与杨兵的损害存在关联,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与相关事故责任人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去年4月3日14时许,杨兵驾驶着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突遇前方同向吴强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刹车,而此时杨兵驾驶摩托车与前车距离只有几米远,于是杨兵急打左转向避让,却不料与在此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的朱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杨兵受伤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3天后,杨兵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兵、朱亮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强无事故责任。

  其后,杨兵的家人认为朱亮、吴强及吴强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杨兵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他们全部告上了法庭。

  开庭时,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就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吴强驾驶车辆有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争论。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必须是交强险承保的机动车与事故有关联,本案中,经公安机关痕迹鉴定,吴强驾驶的车辆与杨兵驾驶的摩托车没有任何撞击痕迹,公安机关也认定吴强无事故责任,故吴强驾驶的车辆与此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关联性,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强的刹车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吴强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判断,正是由于吴强驾驶车辆刹车,导致杨兵为避让而与朱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虽然吴强刹车行为并无过错,但此行为确与杨兵的损害存在关联,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吴强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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