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吓坏小区住户 喂养人被判赔医疗费
人民法院报,高女士在等电梯时,被跟随王女士一起乘坐电梯的两只流浪狗的吠叫所惊吓,出现肢体麻木等症状被送至医院。之后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769元,精神损失费60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769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请求。
2010年10月27日,高女士准备乘楼内电梯回家,当电梯门打开时,被告王女士所带的两只大狗猛扑出电梯,对高女士又扑又咬,高女士用手中的水瓶挥动驱赶以免被咬伤,后两只狗被关上的电梯门阻挡。高女士因受惊吓心跳过速,呼吸困难,被物业人员送到医院急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两次就医共花费医疗费769元,对其吠叫的两只狗系流浪狗,被告曾喂养并收留过它们一段时间。被告虽出于善心照顾这两只流浪狗,但其在照顾时也应承担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对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曹 蕾)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虽然并非引起纠纷的两只狗的所有人,但其曾喂养过两只狗,并收留过它们一段时间,由于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在两只狗跟随其下楼时,其与狗之间即建立起临时的管理关系。而被告并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受到惊吓而就医。故对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考虑到原告的病情、被告与两只狗的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