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访谈■
《人民法院报》报记者 郑金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他说,这两者可以兼得,这是因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
他说,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医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医保支付请求权的基础是社会保险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职工享有医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医保机构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扣减医保待遇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职工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就医保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黄健雄说,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