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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 遗产未留胎儿份 儿媳状告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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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未留胎儿份 儿媳状告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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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未留胎儿份  儿媳状告公婆
  分割遗产时,没给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苏某将公公、婆婆告上法院,5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

  周某在深圳市某公司开货运车,婚假期满,周某回单位上班,妻子苏某因怀孕则留在婆家生活。2006年1月,周某在运输途中翻车身亡,在清理其遗产时发现一张户名为周某的3.6万元定期存单,存款日期为2005年1月10日。周某的父母认为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分作三份,每人分得1.2万元,苏某坚持要按四份分割,给胎儿留下一份,为此,苏某具状诉至法院为胎儿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有权利能力,不具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法院依照继承法相关条款,判决苏某、周父、周母各继承9000元,另9000元保留给胎儿,由苏某保管。(龚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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