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相互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或按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嫁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基于继承权的实质即继承人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人取得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都不得干涉。因此寡妇改嫁,有带走自己从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权利。
其他继承人以寡妇继承了配偶的遗产为由,干涉其婚姻自由权或者以放弃继承的财产权利为条件要挟生存方不得再嫁的,都是违反《婚姻法》、《继承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制止。情节严重因此而触犯刑律的,应受刑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