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
【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 婚姻继承
【房产事务】
┝ 房产事务
【公司事务】
┝ 公司事务
【人身伤害】
┝ 人身伤害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免费咨询说明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提供房产、工商登记、身份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民事诉讼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代为书写法律文书;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 广东劳动争议新规:公民代理参与仲裁禁收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广东劳动争议新规:公民代理参与仲裁禁收费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614
 在珠三角不少工厂门口,一些无律师证书的“公民代理人”专以代理打工者劳动争议官司为生。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述现象预计将大为减少。
    律师不得向群体发公开信代理要约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此外,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面对这种新形势,《指导意见》提出:从2011年起,广东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专门的办案机构、人员编制、办案场所和财政预算经费。
    更为引人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对仲裁代理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其中明确“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协议并提供给仲裁机构;不向仲裁机构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机构有权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所谓‘公民代理人’实际是一些非正规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参与仲裁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指导意见》出台后,这种现象有望大为减少。”省律师协会某律师表示。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敏感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不得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代理要约。
    经济补偿金争议禁止采用风险代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律师不得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用“风险代理”。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一些劳动者聘请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暂不支付律师费,而是视案件审判结果再行支付。如果赢得案件,律师将按约定比例获得报酬;如果输掉案件,劳动者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不过,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规定存在疑问。“主管部门可能担心‘风险代理’的方式会导致律师为了拿到律师费而激化矛盾,但这并未考虑低收入劳动者的需求。”上述匿名人士表示,采用“风险代理”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大多收入较低,且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资格。新规实行后,这部分人未来将如何维权成为疑问。
    据介绍,国家有关律师收费办法明确了四种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况,包括群体性诉讼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抚恤金、抚养费和工伤待遇等案件以及社保待遇有关案件等。
    《指导意见》扩大了禁止范围,将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情况也纳入其中。“比如一个打工者被炒了,他又没钱请律师,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该如何维权?过去是可以用‘风险代理’的,现在就不行。”上述匿名人士建议,政府应完善法律援助手段,以解决《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法律覆盖问题。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下一篇:《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日前颁布 让劳动者有地方说话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