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
【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 婚姻继承
【房产事务】
┝ 房产事务
【公司事务】
┝ 公司事务
【人身伤害】
┝ 人身伤害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免费咨询说明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提供房产、工商登记、身份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民事诉讼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代为书写法律文书;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23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条第1款第2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