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已含为由拒交社保金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应缴纳
2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用人单位以工资中含有社会保障、保险金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相关劳保费用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所谓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新乡某电器有限公司为员工缴纳2001年至2006年间的相关保险金。
2001年2月,新乡某电器有限公司招聘赵国为成都区域的产品促销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促销员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对员工赵国实行计件工资制,底薪550元/月(含节假日和公司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保险金)加销售提成工资。到2006年9月,已在公司工作了5年的赵国,认为公司几年来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为此,他要求公司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可公司认为,公司应缴纳的相关劳保费用已经作为工资发给了赵国,不应再替其缴纳相关劳保费用。双方由此打起了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统筹是其法定义务。双方虽然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工资包含各种社会保障、保险金,但该约定条款显然与法相悖,应认定无效。员工赵国每月按约定领取的底薪加销售提成应认定为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收入,电器公司还应以此为缴纳的基数,为员工赵国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景永利 刘强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