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学生参加学校运动会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认定校方对原告黄某受伤没有过错,但考虑到原告花费较大,从帮助受害人角度判令校方补偿原告2000元。
黄某是天津市一所中学高三年级的学生。在学校举办的一次运动会上,黄某参加了男子400米竞赛。然而在比赛过程中,黄某意外摔倒受伤,造成左锁骨骨折,学校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黄某住院5天,花去医药费1.7万余元。黄某认为,自己参加比赛,与学校形成了雇用关系,比赛涉及的荣誉是给学校和班集体的,学生代表的是学校的利益。同时黄某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
校方认为,举办运动会的场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且比赛前也对学生做了比赛注意事项教育,赛前做了准备活动。黄某虽未满18周岁,但应知道自己能否完成400米比赛项目。黄某受伤后,学校老师和同学到医院看望,而且学校与保险公司积极联系理赔事宜,后保险公司共理赔7600余元,学校交付黄某7000元。学校对黄某受伤一事不存在过错,黄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应由学校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学校是教育机构,学校举办运动会是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意在锻炼学生身体素质。运动会比赛场地是塑胶跑道,符合中学生运动会比赛场地条件。黄某提出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其法律关系主张有误,不予支持。黄某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但监护人的监护权不能自动转移到学校,所以对黄某主张学校未尽监护职责应予赔偿的问题,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某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的诉求,判令学校补偿黄某2000元。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徐德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