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阶段征求意见公布 众多意见认为
农民工城镇工应享同等社保权利
截至2月1日上午10时,全国共收到各地社保法意见56194条,其中1月12日至2月1日二十天内共收到各地意见8683条
各界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期待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建议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门槛……
2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这部自去年12月28日开始征求意见的法律事关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一个多月以来,社会关注度不减,各地人民群众不断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月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意见56194条,其中1月12日至2月1日二十天内共收到各地意见8683条。
从征求到的意见来看,各界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期待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保权利义务;建议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门槛;社会保险法应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
期待早日出台社会保险法
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出口明显受挫,经济增长放缓。而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消费等“三驾马车”拉动。许多意见提出,制定社会保险法,保障全体公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才能增强人们的消费信心和行为,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而且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渡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经济“寒冬”的权宜之计,而且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意义重大。
希望明确中央和地方责任
近年来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所占份额仍然明显偏小,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部财政支出的12%左右,与发达国家30%至40%的比例差距明显。
另一方面,虽然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在大幅增加,但是缺少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安排,地方财政的投入很少,几乎处于缺位状态。一些意见提出,希望立法明确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险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
农民工城镇工权利应同等
“有的地方规定农民工只上两险,数额与城镇职工的五险相差十几倍,同样是工作,同样的劳动关系却不能享受同样的社保待遇,非常不合理。”许多意见这样认为。
一些意见认为,制定社会保险法在看到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化不可逆转的趋势,不同人员身份将逐渐模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的崛起,进城务工的农民还会增多,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将转变为城镇居民,那时,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强烈渴望就会凸现出来。现在各省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社保没有强制性要求,又不让跨地区转移,人为扩大了不同人群的待遇差距。建议明确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要降退休后医保待遇门槛
有的地方规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门槛太高。由于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使得各地政府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使得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因此,一些意见认为应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
实行医保机构预付费制度
有些意见认为,目前患者看病必须先由本人全额支付医疗费用,事后报销。这样做有很多弊端:一是有些患者因支付不起看病所需要的全额费用而不得不放弃治疗;二是患者看一次病可能排若干次队、付若干次费用,很不方便;三是报销周期长,加重参保人的负担,大大降低了医保的效率;四是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利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建议明确规定医保机构应预先付费或者在就医时即时结算。
赋予法院工伤最终确认权
有的意见提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却不能直接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工伤,直接判决工伤申请人所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是现行工伤认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这会导致工伤认定经过社保局认定、行政复议、到法院诉讼,再认定、再复议、再诉讼,循环往复,劳民伤财,即使工伤认定最终作出,当事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延误了工伤治疗,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建议增加工伤认定条款,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使司法程序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
单设生育保险制度没必要
“目前,全国生育保险覆盖面非常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全民也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一些意见认为。
有的意见提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如果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来解决,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应解决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一些意见提出,有两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解决,一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这部分人已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无所养。二是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因单位改制、减员增效而下岗,有的买断工龄,有的停薪留职,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失去了养老保险。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