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交通局原局长、市人大代表周明华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一审日前宣判,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明华在任眉山地区水电局局长、眉山市水利局局长、眉山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73万余元。1999年4月,未经集体研究,周明华个人擅自决定将9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支付工程信誉保证金。1999年11月,周明华将通过合同取得的国有土地在已经明显增值的情况下,擅自以原价退回,造成市水利局土地转让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眉山地区水电局局长、眉山市水利局局长、眉山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周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擅自决定低价处理公共财物,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周明华在被市纪委宣布双规前便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案发前退清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作者:石 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