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水高考替考案”作出终审宣判,以一审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一审法院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蒋鑫、霍继刚、赵晓峰、魏成甲、张玉茹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的判决。
2008年6月7日,一名高考替考生在天水一高考考场被查获,后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山东省阳谷籍考生在天水“移民”替考案发。
此案随即在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蒋鑫、山东省阳谷县农业局原副局长霍继刚、天水市无业人员赵晓峰、山东省阳谷县第一中学教师魏成甲、阳谷县造纸厂下岗工人张玉茹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鑫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霍继刚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晓峰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魏成甲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玉茹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蒋鑫、赵晓峰不服,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鑫与霍继刚、阳谷县人王梦义(在逃)、赵晓峰分别共谋或接受委托后,经其办理虚假的户籍手续或使用他人提供的伪造户籍资料,通过与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和天水市六中相关校长、考务教师,分别为28名山东籍考生及2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天水籍考生办理了2008年天水高考报名手续,从而使该部分考生非法取得了考试资格,参与了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考。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鑫、霍继刚、赵晓峰、魏成甲、张玉茹或与考务人员直接通谋作案,或参与本案部分行为,但其均出于共同的意向追求,实施各自作案环节的行为,共同实施了本案,均系共犯,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一审法院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安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