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案件量刑的数量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鸦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3种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苯丙胺类、大麻类、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的数量标准。
《意见》就目前国内毒品犯罪中常见、突出的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等9种新型毒品犯罪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苯丙胺类毒品是指以苯胺基丙烷化学结构为母体进行改造衍生的,具有中枢兴奋、致幻、欣快作用的化学物品及其盐类物质,包括苯丙胺及其苯环上取代衍生物,属于中枢神经兴奋剂。自1996年我国首次发现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以来,这类毒品迅速在国内传播、蔓延。由于苯丙胺的衍生物种类繁多,新的衍生物还在不断出现,有的衍生物只有化学分子式而没有名称,有的衍生物则不属于毒品,并且刑法规定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数量标准,《意见》将苯丙胺及其属于毒品的衍生物统称为“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氯胺酮是目前滥用较严重的兴奋剂药物,常与摇头丸成分混合服用,产生兴奋、麻醉等感觉,在娱乐场所使用较多。它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临床可作为全身麻醉的诱导剂。
美沙酮又叫K粉、美散酮、非那酮、阿米酮,属鸦片类合成毒品,在镇痛、呼吸抑制、耐受与成瘾等方面与吗啡相似,镇痛作用持续时间长,可作为海洛因吸毒者的戒毒药。
安眠酮又称甲喹酮、海米那,属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第一类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临床上可用于治疗失眠症。
三唑仑(海乐神)、氯氮卓(利眠宁)、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溴西泮等5种毒品,属于苯二氮卓类镇静安眠的精神药物。
精神类药品与毒品没有绝对的界限。精神类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医用上是药,但如果不是用于医用,而是非法滥用就是毒品。这其中的艾司唑仑、地西泮就是通常人们所服的安定,即安眠药,都是精神药品。这些药品都是国家管制的医用药品,一旦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就可能构成犯罪。精神药品作为毒品的替代品不断地在使用,新的东西也在不断出现,过去比如上世纪80年代,国内主要是吸食鸦片、吗啡、海洛因,后来慢慢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出现,近些年才又出现了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是俗称摇头丸里的主要成分)等苯丙胺类毒品。
作者:光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