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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测谎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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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3791
    本是祖辈邻里,却因房屋拆迁引发争议诉至法院,各执一词之下,双方均申请“测谎”,最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采纳测谎结果佐证事实,并作出判决。近日,随着二审维持原判结果的送达,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原告张某的岳母与被告陈某的婆婆系海安镇王家庄邻居,两人曾共同在被告陈某婆婆房屋前建平房两间,每人一间,后因陈某与丈夫离婚,其婆婆享有所有权的西侧房屋依法判给陈某所有。因陈某另居他处,便将该屋租给案外人陈某某使用。后陈某将该屋“卖给”原告张某,但并未有任何买卖合同或其他书面材料,只是通知陈某某今后将房租交给张某。2009年上半年,该屋列入县拆迁范围,张某配合工作组对房屋进行了丈量。不久,陈某找到拆迁组持离婚判决书,称自己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并未将房屋卖给张某,只是租用而已。城投公司与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注明结账时须张某、陈某协商好后再办手续。

  2012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陈某与城投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由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归其所有。

  毫无疑问,张、陈二人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而对此,双方又虽各执一词但均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证明陈某已将房屋卖给自己,而陈某坚决否认卖房,称仅为租用。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张、陈二人均向法院提出“测谎”申请。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二人“测谎”后,结果倾向于陈某说谎。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将心理测试结论纳入证据种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证据价值,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从而增加法官内心确信,以求案件判决更接近于事实客观真相。本案的心理测试结论与其他间接证据所推导出的事实,形成了一致的证明体系,测试结果支持并补强了证据体系。据此,法院作出支持原告张某诉请的判决。

  判决后,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以“测谎”结论增强法官内心确信予以认可,依法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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