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云 罗雯 小车被砸受损后,经修理花去25000元,本以为自已投保了车损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2014年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潘昕25000元。
2013年6月5日,潘昕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且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均为不计免赔率。
2013年7月3日,潘昕将车停靠在316国道三溪桥大街时,被人用硬物撞击,致使车辆左右尾灯、左前大灯、右前轮轮胎钢圈、左后轮轮胎钢圈受损,后潘昕分别向公安派出所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派专员前往确认了损失情况,估计价格为38200元,报价为24700元。该车经修理,花去修理费25000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潘昕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000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自称车损是被人用硬物撞击所致,属于人为损坏,不是意外事故,按双方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的相关解释,这个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另签保单时一般保险公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险条款,且会盖骑缝章,本案不存在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本案是保险条款解释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险有限期限内,因被第三人损坏发生保险事故,花去修理费25000元,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该事故不是意外,保险公司不赔付,其理由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碰撞”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碰撞、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但该解释亦未穷尽“碰撞”的含义或说明该不该赔付,况且该车被砸就原告而言亦属意外。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原告购买了车损不计免赔险,故不应当实行绝对免陪。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中赔偿其小客车因被第三人损坏造成的损失25000元,理由正当,依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