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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离婚时并非一方提出的借款都能都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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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并非一方提出的借款都能都到认可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787

  所谓家里欲买车缺钱,丈夫擅自在外“借款8万”,到期未还,“债主”将夫妻俩告上法庭,丈夫尽显“平静”,妻子却颇感“惊讶”,随着案件的审理,整个借款过程竟“漏洞百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罗某要求陈某、邹某夫妇归还借款8万元及清偿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丈夫借款买车

  原告罗某称,2010年5月20日晚,陈某因购车缺钱向其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15个月,年利息15%。陈某到期未还款,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底。陈某到期仍未还款,此时,陈某妻子邹某名下的所买车辆已转卖,其因索款无望而起诉,要求陈某、邹某夫妇共同还款并偿付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陈某说,其对向罗某借款未还表示歉意,罗某所述属实。当时借款买汽车是为了晚上开黑车,对罗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而被告邹某则辩称,罗某所述不实,罗某称陈某借款目的为购车,然而自己与陈某从未购车,原登记在她名下的车辆是其所在单位出资购买,现已过户回单位。接着邹某又称,本案系陈某与罗某串通的恶意诉讼,陈某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目的是为离婚多分财产。奇怪的是,自己在家中竟发现本案受理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发票和受理通知书,故对罗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持异议,她根本不认识罗某,请求驳回其诉诉请求。

  查明买车事实 

  法院查明,陈某、邹某夫妇,原均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陈某系驾驶员,邹某系销售员。2010年6月23日,邹某陪老板贺某至汽车贸易公司看车后,用内部职工优惠名额购买一辆途安车,付定金1万元,同日,又至拍牌公司,用贺某银行卡刷卡付牌照费3.76万元。不久,陈某、邹某夫妇陪贺某再次至汽车贸易公司交纳15.9万余元的购车款等费用后提车,并办理了上牌。因贺某准备将该车配给邹某跑业务,故车辆发票、行驶证等均落实在邹某名下。

  2012年2月,邹某名下的上述车辆转移登记到单位名下,且车牌号作了变更。3月,陈某曾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起诉要求与邹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陈某又撤诉。不久,罗某以陈某、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明辨是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罗某对于出借资金的来源前后陈述矛盾;陈某对于购车交付定金、交付购车款提车时间的陈述,与实际并不相符;陈某承认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又怎会合意举债购车?且在其离婚诉讼中对该债务只字未提,不符情理;而理应由罗某保管的本案受理的相关诉讼费等重要凭证,竟然出现在陈某家里,这也实在有悖常理。据此,法院确认陈某、邹某未合意购车具有高度的盖然性,陈某未向罗某借款同样具有高度盖然性,罗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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