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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丈夫工亡 赔偿金应由爱人、父母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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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亡 赔偿金应由爱人、父母共同分割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506

  结婚三月,丈夫因工死亡,胎儿尚在腹中,家属共获得80多万赔偿,不想胎儿流产,儿媳与公婆因赔偿金分配起纷争,并诉诸法院。1月20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而引发的儿媳状告公婆的民事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公婆依法支付儿媳赔偿金256666.6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欢欢(化名)系两被告田庆、王玲(均系化名)儿媳,原告与两被告的儿子田明明(化名)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6月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定亲仪式,10月26日在武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同年12月怀孕。田明明自2010年开始一直在某公司务工。2012年1月20日,田明明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及两被告与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公司自愿赔偿丧葬费12210元、一次性工亡赔偿金382180元、供养亲属(原告与田明明未出生的子女)抚恤金194958元、一次性补偿60652元、慰问金50000元、参加协商工亡事件人员差旅费及误工费8000元,另某公司为田明明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理赔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20000元,合计828000元,以上款项均由两被告领取并保管。2012年3月原告流产,后公司出具证明明确表示遗腹子虽夭折,但不就供养亲属抚恤金主张任何权益。田明明去世后,家属处理后事花费误工费及交通费8000元、丧葬费30000元、为原告保胎费用20000元。原、被告因就该笔赔偿款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诸法院。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在立案之前,承办法官即多次驱车前往原、被告家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邀请当地的司法协理员、村干部一同去做工作。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诉前调解均未成功。案件在立案受理后以及庭审前、后法官也多次做原、被告工作,但一直未能调解成功。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只好依法作出判决。

  经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原告李欢欢、被告田庆、王玲均系死者田明明的近亲属,均有权获得因田明明死亡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公司赔付的各项费用,应由原告李欢欢、被告田庆、王玲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关于公司赔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于2012年3月流产,小孩未能顺利生产,但公司已出具证明,明确表示放弃该笔款项,故该笔款项应属原告及两被告共同享有。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因公司在为田明明购买保险时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故田明明本人为该保险的受益人,田明明去世后,此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依法应属遗产,但原告主张此笔款项平均分割,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工亡赔偿金虽不是田明明的遗产,但参照遗产处理,为原告李欢欢及被告田庆、王玲共有,进行分割时原则上平均分割。丧葬费、差旅、误工费、原告为保胎在医院花费的费用均系已经实际发生和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故原告及两被告仅就770000元进行分割,原告李欢欢应获得256666.66元。田明明工亡赔偿金一直由被告田庆、王玲占有,原告李欢欢提出分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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