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279

  2013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唐某春的诉讼请求。

  唐某发、钟某英夫妇生前系富川县某村25村民小组村民,原告唐某春是富川县某村22村民小组村民,原与唐某发是伯侄关系,后被唐某发、钟某英夫妇收为养子,但唐某春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唐某发家。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唐某发夫妇在某村25组承包了本集体的耕地和林地,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唐某春则在某村22组承包了本集体土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84年,唐某发妻子钟某英死亡后,某村25组收回了属钟某英承包的土地,调整发包给本组其他村民耕种。1987年唐某发死亡后,原告唐某春继承了属唐某发个人所有的财产。1994年,某村25组收回唐某发承包的耕地和林地,调整发包给本组的唐某学、唐某才、唐某能、唐某书、唐昌某、唐某章、唐某培七户村民耕种。为此,原告唐某春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唐某发生前承包的旱地约1.5亩、水田约0.7亩和松树林约1亩归原告唐某春继续承包至承包期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唐某春与唐某发原系伯侄关系,后唐某春被唐某发、钟某英夫妇收为养子而成为养父子、养母子关系。唐某发、钟某英夫妇病故所遗留房产,唐某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是正确的,但对唐某发生前承包的责任田、地、山林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构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除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外,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也即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直至承包合同期满。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应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故唐某发遗留下的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山林不能作为遗产继续承包经营,应由所在地集体组织收回。原告唐某春认为其是唐某发的养子就有权继承唐某发遗留下的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山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唐某发承包经营户与唐某春承包经营户是两个独立的承包经营体,因此,原告唐某春要求继承唐某发遗留下的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山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妻子私自转卖房屋 丈夫主张无效被驳回
下一篇:邻里争吵负气服毒 自杀未果索赔被驳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