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王硕在酒店门前停车等客的时候被人倒车撞伤,事后王硕找到车主理赔,而车主张东洋否认开车撞人并拒绝提供驾驶人的真实信息。王硕无奈以张东洋出借车辆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张东洋诉至法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张东洋赔偿王硕各项损失共计23852.14元。
出租司机等客被撞昏迷
2012年12月4日凌晨2点左右,出租车司机王硕在徐州市解放南路的一家酒店门口楼下等客,其右前方两米处停放着一辆白色无牌照小轿车。夜深露重,微感凉意的王硕准备下车到后备箱里拿件外套。此时,两辆交通巡逻车正从不远处缓缓驶来。看到巡逻车,这辆白色轿车突然猛加油门向后倒车,王硕躲闪不及,被轿车撞出两米开外,满头是血的王硕眼前一片漆黑,昏迷了过去。撞伤王硕后,车上的司机头也没伸便飞奔而去。约10分钟后清醒过来的王硕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将王硕送至医院急救,经初步诊断:王硕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脸部有一道长5cm、深1cm的伤口,缝合了8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硕的损伤构成轻伤。
车主认车不认事,肇事司机查无此人
从一路的监控录像看到,仓皇逃窜的肇事车辆一路狂奔至汇源置地广场的停车场内,进场时,还将停车场的进口闸直接撞断,停车后,2名青年从车上逃离,再也没有回来。随后,警察赶到将肇事车辆扣留。事发第二天,肇事车辆的车主张东洋赶到公安机关,陈述昨天晚上7点多将肇事车辆借给了朋友,并提供了昨晚肇事司机的身份信息。但是,经交警部门核实张东洋提供的肇事者信息是虚假的,交警部门也无法查到真实的肇事者。2013年1月10日,经王硕申请,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事故认定:肇事人驾驶的轿车倒车撞人后弃车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硕无责任。
事发时,张东洋的轿车并未投保交强险,而张东洋也拒绝提供肇事者的真实信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硕只有要求张东洋赔偿。但是,张东洋拒绝赔偿王硕任何费用。无奈之下,王硕将张东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车主管车不慎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洋作为实际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当按照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担。因肇事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其承担;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驾驶员逃逸,交警部门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而张东洋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利,同时应承担对车辆管理的义务。张东洋陈述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但交警部门无法查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故张东洋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对于原告王硕的损失,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