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工程公司出纳的操作失误,将30万元打成了300万元汇入了某机械公司的账户,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小品“捐款”中的情节。12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解解决了此案,机械公司最终同意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工程公司。
工程公司由于施工向机械公司租赁了两台机械设备,截止2011年8月工程公司共欠机械公司租赁费115万元。同年11月双方签订承诺书,工程公司同意先支付30万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因工程公司出纳的操作失误,将300万元汇入了机械公司的银行账户。此后,工程公司多次要求机械公司返还扣除115万租赁费后多支付的185万元,但机械公司拒绝返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工程公司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机械公司认为双方是由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故不同意给付。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机械公司取得的18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机械公司应返还给工程公司。机械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工程公司与机械设备公司一直都有良好的合作,之所以出现机械公司拒绝返还的情形,是由于双方之前因租赁费发生了冲突。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工程公司与机械公司达成协议,机械公司同意在半年内分两期返还给工程公司185万元。 |